公務護照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出國之人員及其同行之配偶。 三、政府間國際組織之我國籍職員及其眷屬。 四、經主管機關核准,受政府委託辦理公務之法人、團體派駐國外人員及其眷屬;或受政府委託從事國際交流或活動之法人、團體派赴國外人員及其同行之配偶。
根據《護照條例》第10條的規定,公務護照的適用對象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之人員及其眷屬:這指的是政府機關派遣到國外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他們的家屬。 二、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出國之人員及其同行之配偶:這指的是政府機關因公務需求而出國的人員,以及他們同行的配偶。 三、政府間國際組織之我國籍職員及其眷屬:這指的是在政府間國際組織工作的我國籍職員及其家屬。 四、經主管機關核准,受政府委託辦理公務之法人、團體派駐國外人員及其眷屬;或受政府委託從事國際交流或活動之法人、團體派赴國外人員及其同行之配偶:這指的是經由主管機關核准,受政府委託從事公務或國際交流活動而派遣到國外的法人、團體中的人員及其家屬,以及他們同行的配偶。 上述資料來自《護照條例》本法文及法律解釋資料庫[1]。 [1] 內政部移民署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5/7246/7250/7254/171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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