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條例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務護照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出國之人員及其同行之配偶。 三、政府間國際組織之我國籍職員及其眷屬。 四、經主管機關核准,受政府委託辦理公務之法人、團體派駐國外人員及其眷屬;或受政府委託從事國際交流或活動之法人、團體派赴國外人員及其同行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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