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條例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之效期以五年為限,普通護照以十年為限。但未滿十四歲者之普通護照以五年為限。
- 前項護照效期,主管機關得於其限度內酌定之。
- 護照效期屆滿,不得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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