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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護照條例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之效期以五年為限,普通護照以十年為限。但未滿十四歲者之普通護照以五年為限。
  2. 前項護照效期,主管機關得於其限度內酌定之。
  3. 護照效期屆滿,不得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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