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護照條例》第11條的規定: 1. 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的有效期限為五年,而普通護照的有效期限為十年。只有未滿十四歲的申請人所申請的普通護照有效期限為五年。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年滿十四歲的申請人申請一本普通護照,那麼該護照將會有十年的有效期限。然而,如果申請者未滿十四歲,則該護照的有效期限將只有五年。 2. 前述護照的有效期限,主管機關可以在其指定的範圍內自行決定。 舉例來說,主管機關可以在法定有效期限的範圍內,例如在普通護照的情況下是十年,可以依據實際情況對護照的有效期限做出適當調整。 3. 當護照的有效期限屆滿時,無法對其進行延長。 舉例來說,如果一本普通護照的有效期限已經達到十年,那麼在此之後是無法對這部份護照進行延長的。申請人需要在有效期限屆滿前重新申請新的護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