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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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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之效期以五年為限,普通護照以十年為限。但未滿十四歲者之普通護照以五年為限。
  2. 2.前項護照效期,主管機關得於其限度內酌定之。
  3. 3.護照效期屆滿,不得延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護照條例》第11條的規定: 1. 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的有效期限為五年,而普通護照的有效期限為十年。只有未滿十四歲的申請人所申請的普通護照有效期限為五年。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年滿十四歲的申請人申請一本普通護照,那麼該護照將會有十年的有效期限。然而,如果申請者未滿十四歲,則該護照的有效期限將只有五年。 2. 前述護照的有效期限,主管機關可以在其指定的範圍內自行決定。 舉例來說,主管機關可以在法定有效期限的範圍內,例如在普通護照的情況下是十年,可以依據實際情況對護照的有效期限做出適當調整。 3. 當護照的有效期限屆滿時,無法對其進行延長。 舉例來說,如果一本普通護照的有效期限已經達到十年,那麼在此之後是無法對這部份護照進行延長的。申請人需要在有效期限屆滿前重新申請新的護照。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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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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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護照條例第 11 條規定:「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之效期以五年為限,普通護照以十年為限。但未滿十四歲者之普通護照以五年為限。前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護照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