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15條,持有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核發之護照的申請人,在取得他國國籍前,需要向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申請換發護照。申請時應填妥普通護照申請書,並檢附護照用照片兩張、最近一次申請的護照以及足資證明尚未取得他國國籍的相關文件。 換發的護照有效期為一年六個月,並且會將原護照的註記移註到新的護照上。 參考資料: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官方網站-護照申請及換發相關資訊。(https://www.boca.gov.tw/cp-149-343-41b7e-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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