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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持有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發之護照者,在其取得他國國籍前,向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申請換發護照,應填妥普通護照申請書,並檢附護照用照片二張及下列文件: 一、最近一次申請之護照。 二、足資證明尚未取得他國國籍之相關文件。
  2. 前項換發之護照效期為一年六個月,並移註原護照註記頁之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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