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參考資料,可以解釋如下: 根據「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14條的規定,換發普通護照的申請人需要檢附一些文件。首先是應該提供有效的護照,且如果護照已經過期則需要退還。其次,申請人需要提供主管機關根據換發原因所要求的相關證明文件。 另外,非設籍定居在台灣的申請人需要另外提供一些文件。如果申請人是持有我國護照入國或在台灣因歸化而取得國籍但尚未設籍定居,且停留或居留未逾期的話,需提供有效的入國許可證件或臺灣地區居留證的正本和影本各一份,但這些文件要驗畢後需要退還。另外,如果申請人是已經逾期停留、居留或入國後因案件而撤銷或廢止入國許可,則需要提供有效的出境證件的正本和影本各一份,同樣這些文件驗畢後需要退還。 最後,根據第二款的規定,符合前述情形的申請換發普通護照者,可以由內政部移民署代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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