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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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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換發護照: 一、護照污損不堪使用。 二、持照人之相貌變更,與護照照片不符。 三、護照資料頁記載事項變更。 四、持照人取得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五、護照製作有瑕疵。 六、護照內植晶片無法讀取。
  2.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換發護照: 一、護照所餘效期不足一年。 二、所持護照屬現行最新式樣。 三、持照人認有必要,並經主管機關同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護照條例第19條,護照換發的情形包括: 1. 護照污損不堪使用。 2. 持照人之相貌變更,與護照照片不符。 3. 護照資料頁記載事項變更。 4. 持照人取得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5. 護照製作有瑕疵。 6. 護照內植晶片無法讀取。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也可以申請換發護照: 1. 護照所餘效期不足一年。 2. 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 3. 持照人認有必要,並經主管機關同意。 參考資料: 護照條例(最新修訂日期:2020年7月1日)

相關函釋 2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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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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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護照條例第 19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換發護照: 一、護照污損不堪使用。 二、持照人之相貌變更,與護照照片不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護照條例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