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護照條例第19條,護照換發的情形包括: 1. 護照污損不堪使用。 2. 持照人之相貌變更,與護照照片不符。 3. 護照資料頁記載事項變更。 4. 持照人取得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5. 護照製作有瑕疵。 6. 護照內植晶片無法讀取。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也可以申請換發護照: 1. 護照所餘效期不足一年。 2. 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 3. 持照人認有必要,並經主管機關同意。 參考資料: 護照條例(最新修訂日期: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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