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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護照之申請、換發及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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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
第 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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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換發護照: 一、護照污損不堪使用。 二、持照人之相貌變更,與護照照片不符。 三、護照資料頁記載事項變更。 四、持照人取得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五、護照製作有瑕疵。 六、護照內植晶片無法讀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換發護照: 一、護照所餘效期不足一年。 二、所持護照
非
屬現行最新式樣。 三、持照人認有必要,並經
主管機關
同意。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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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護照之申請、換發及補發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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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護照之不予核發、扣留、撤銷及廢止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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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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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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