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申請人不得與他人申請合領一本護照;非因特殊理由,並經主管機關核准,持照人不得同時持用超過一本之護照。
根據護照條例第 18 條,護照申請人不得與他人申請合領一本護照,也就是說,一個人只能申請一本護照。同時,持照人除非有特殊理由且經主管機關核准,否則不得同時持有超過一本的護照。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護照的有效性和避免濫用。護照是國際旅行的重要文件,一個人同時持有多本護照可能會引發疑慮或造成混淆。因此,護照條例限制每人只能擁有一本有效的護照,除非經過特殊核准。一個例子是,如果某人有兩個國籍或需要在不同的國家工作,他可能會申請合法的理由持有兩本護照,但這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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