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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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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申請人不得與他人申請合領一本護照;因特殊理由,並經主管機關准,持照人不得同時持用超過一本之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護照條例第 18 條,護照申請人不得與他人申請合領一本護照,也就是說,一個人只能申請一本護照。同時,持照人除非有特殊理由且經主管機關核准,否則不得同時持有超過一本的護照。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護照的有效性和避免濫用。護照是國際旅行的重要文件,一個人同時持有多本護照可能會引發疑慮或造成混淆。因此,護照條例限制每人只能擁有一本有效的護照,除非經過特殊核准。一個例子是,如果某人有兩個國籍或需要在不同的國家工作,他可能會申請合法的理由持有兩本護照,但這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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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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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護照條例第 18 條規定:「護照申請人不得與他人申請合領一本護照;非因特殊理由,並經主管機關核准,持照人不得同時持用超過一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護照條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