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未滿十四歲的申請人在申請護照時應由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陪同親自辦理。此外,申請人還需要提供陪同者的身分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最近三個月內申請的戶籍謄本等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陪同申請人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可以是出生證明書、親屬關係公證書等。例如,如果申請人是未滿十四歲的孩子,他的父親可以陪同他去辦理護照申請,並提供他們之間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書。 2. 根據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13條第2項,如果法定代理人因為收養、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等特殊情形無法陪同申請人辦理護照申請,經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同意,法定代理人可以委任代理人陪同申請人辦理護照申請。此外,代理人還需要提供自己的身分證明文件和委任證明。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施行細則第17條,代理人應提供的身分證明文件可以是身分證、居留證等。例如,如果法定代理人因為工作等原因無法陪同未滿十四歲的孩子辦理護照申請,法定代理人可以委任其他親屬或特定人士作為代理人陪同孩子去申請護照,並提供代理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和委任證明。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