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護照條例第15條規定,護照的申請可以由本人親自辦理,或者委任代理人辦理。但在特定情況下,必須 根據相關規定辦理,包括以下情形: 1. 在國內首次申請普通護照,必須由本人親自前往主管機關辦理,或者先親自前往主管機關委辦之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再委任代理人辦理。 2. 在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申請、換發或補發普通護照,必須由本人親自前往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辦理。 在特殊原因下無法由本人親自辦理的情況下,必須經主管機關同意後,才能委任代理人辦理。護照申請、換發、補發的條件、方式、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由主管機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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