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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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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護照之申請,得由本人親自或委任代理人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規定辦理: 一、在國內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至主管機關辦理,或親自至主管機關委辦之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再委任代理人辦理。 二、在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申請、換發或補發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至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辦理。
  2. 2.前項但書所定情形,如有特殊原因無法由本人親自辦理者,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委任代理人為之。
  3. 3.護照申請、換發、補發之條件、方式、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護照條例第15條規定,護照的申請可以由本人親自辦理,或者委任代理人辦理。但在特定情況下,必須 根據相關規定辦理,包括以下情形: 1. 在國內首次申請普通護照,必須由本人親自前往主管機關辦理,或者先親自前往主管機關委辦之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再委任代理人辦理。 2. 在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申請、換發或補發普通護照,必須由本人親自前往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辦理。 在特殊原因下無法由本人親自辦理的情況下,必須經主管機關同意後,才能委任代理人辦理。護照申請、換發、補發的條件、方式、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由主管機關規定。

  • 代理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委辦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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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護照條例第 15 條規定:「護照之申請,得由本人親自或委任代理人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規定辦理: 一、在國內首次申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護照條例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