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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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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申請護照,應經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
  2. 2.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申請護照,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請。
  3. 3.前二項之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得由其中一人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護照條例第16條的規定,對於七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請護照,需要經過其法定代理人的書面同意。對於未滿七歲的未成年人或被宣告為受監護人的個人申請護照,則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如果有多於一位法定代理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為辦理申請手續。 這個問題中沒有提到任何參考資料與法條的相關範例,所以無法提供具體的例子。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監護宣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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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護照條例第 16 條規定:「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申請護照,應經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申請護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護照條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