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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申請護照,應經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
  2.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申請護照,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請。
  3. 前二項之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得由其中一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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