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民國護照條例第16條的規定,對於七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請護照,需要經過其法定代理人的書面同意。對於未滿七歲的未成年人或被宣告為受監護人的個人申請護照,則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如果有多於一位法定代理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為辦理申請手續。 這個問題中沒有提到任何參考資料與法條的相關範例,所以無法提供具體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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