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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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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免費。普通護照除因公務需要經主管機關准外,應徵收規費;但護照自核發之日起三個月內因護照號碼諧音或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款同意換發者,得予減徵;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護照條例第14條,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是免費的。普通護照則需要繳納規費,但在核發後的三個月內,如果因為護照號碼諧音或特殊情況經主管機關同意換發,可以減免費用。收費的標準是由主管機關所定。 參考資料: - 護照條例第14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60013&flno=14)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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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護照條例第 14 條規定:「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免費。普通護照除因公務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徵收規費;但護照自核發之日起三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護照條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