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免費。普通護照除因公務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徵收規費;但護照自核發之日起三個月內因護照號碼諧音或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款同意換發者,得予減徵;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護照條例第14條,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是免費的。普通護照則需要繳納規費,但在核發後的三個月內,如果因為護照號碼諧音或特殊情況經主管機關同意換發,可以減免費用。收費的標準是由主管機關所定。 參考資料: - 護照條例第14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60013&flno=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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