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12條的規定如下: 1. 根據法條第15條第1項的規定,申請人可以親自到主管機關的戶政事務所辦理護照申請,並在該戶政事務所提交所需文件,同時可以在該戶政事務所領取護照,或者支付郵遞費用由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郵寄護照至申請人指定的地址。 2. 根據法條第15條第1項的規定,有委任代理人向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申請護照的情況,代理人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和委任證明,且代理人的選擇有以下限制: - 申請人的親屬。 - 與申請人同屬於同一機關、學校、公司或政府立案團體的人員。 - 交通部觀光局核准的綜合或甲種旅行業者。 - 經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同意的特殊情況。 - 非上述四項限定的代理人,委任書應經公證。 3. 前述第1項和第2項的代理人,應另附申請人與代理人關係的證明文件。如果是根據第2項中的旅行業委任代理人,則應當提供申請人委任證明,由持有相應證明的專任送件人員帶領著送件簿前往,並在護照申請書上蓋上旅行業的名稱、電話、註冊編號以及負責人和送件人的章壓印。如果是其他旅行業委託代理的情況,應當附帶相應旅行業的同態章壓印。 參考資料: -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https://web.law.mcu.edu.tw/lawtech/aspx-law/01_admin/03_add.aspx?class_id=56&id=0&x_tw_sch_infoquerytype=1&x_tw_sch_key=%E8%AD%B7%E7%85%A7 - 中華民國內政部網站-護照發給辦法相關資訊: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475/5478/6923/7093/7514/1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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