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的第11條,對於申請普通護照的程序及所需文件有以下規定: 1. 向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時,需要填寫普通護照申請書,並隨附護照用照片兩張及以下文件: - 在臺設有戶籍者: (a) 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未滿十四歲或尚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需要附上戶口名簿或最近三個月內申請的戶籍謄本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b)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在國內因歸化取得國籍尚未設籍定居者: (a) 臺灣地區居留證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b)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但尚未取得其他國籍者: (a) 喪失國籍證明。 (b) 能證明尚未取得其他國籍的相關文件。 2. 上述文件的正本,在驗查完畢後應退還申請人。 3. 第一項第一款提到的國民身分證,可以使用有效的臨時證明書代替。 4. 第一項第三款提到的申請人,會由主管機關發給有效期為一年六個月的護照,并在護照上註明換發或補發的相關信息,並通知原發照機關。 這些規定是根據《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制定的,並在護照申請程序中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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