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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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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向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者,應填妥普通護照申請書,並檢附護照用照片二張及下列文件: 一、在臺設有戶籍者: (一)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各一份。但未滿十四歲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應附戶口名簿或最近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二)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二、在國內因歸化取得國籍尚未設籍定居者: (一)臺灣地區居留證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二)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三、經許可喪失我國國籍,尚未取得他國國籍者: (一)喪失國籍證明。 (二)足資證明尚未取得他國國籍之相關文件。
  2. 2.前項各款規定之文件正本,於驗畢後退還。
  3. 3.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國民身分證,得以有效之臨時證明書代替。
  4. 4.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申請人,由主管機關發給效期一年六個月之護照。但已依國籍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或符合同條第四項規定者,其護照效期依一般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的第11條,對於申請普通護照的程序及所需文件有以下規定: 1. 向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時,需要填寫普通護照申請書,並隨附護照用照片兩張及以下文件: - 在臺設有戶籍者: (a) 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未滿十四歲或尚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需要附上戶口名簿或最近三個月內申請的戶籍謄本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b)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在國內因歸化取得國籍尚未設籍定居者: (a) 臺灣地區居留證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b)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但尚未取得其他國籍者: (a) 喪失國籍證明。 (b) 能證明尚未取得其他國籍的相關文件。 2. 上述文件的正本,在驗查完畢後應退還申請人。 3. 第一項第一款提到的國民身分證,可以使用有效的臨時證明書代替。 4. 第一項第三款提到的申請人,會由主管機關發給有效期為一年六個月的護照,并在護照上註明換發或補發的相關信息,並通知原發照機關。 這些規定是根據《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制定的,並在護照申請程序中適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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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 11 條規定:「向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者,應填妥普通護照申請書,並檢附護照用照片二張及下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