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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持用外交護照或公務護照之駐外人員或其眷屬,因職務或身分變更,或其他特殊需要,須申請換發普通護照者,應由駐外館處陳報主管機關辦。
  2. 前項人員經許可換發普通護照者,應將原持用之外交或公務護照繳還或截角註銷
  3. 第一項申請人如為已出境尚未履行或未免除兵役義務役男,於換發護照時,應依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申辦護照及僑居身分加簽限制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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