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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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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持用外交護照或公務護照之駐外人員或其眷屬,因職務或身分變更,或其他特殊需要,須申請換發普通護照者,應由駐外館處陳報主管機關辦。
  2. 2.前項人員經許可換發普通護照者,應將原持用之外交或公務護照繳還或截角註銷
  3. 3.第一項申請人如為已出境尚未履行或未免除兵役義務役男,於換發護照時,應依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申辦護照及僑居身分加簽限制辦法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此法規的第10條,持有外交護照或公務護照的駐外人員或其眷屬,若因職務或身分變更或其他特殊需要,需要換發普通護照,則應由駐外館處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主管機關會進行核辦。對於經許可換發普通護照的人員,應該將原持有的外交或公務護照交還或註銷。如果第一項申請人已出境但尚未履行或未免除兵役義務的男性,換發護照時,應按照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申辦護照及僑居身分加簽限制辦法的規定辦理。 本次問題沒有明確提供參考資料,因此我們無法提供關聯之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註銷名詞
  • 免除名詞
  •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申辦護照及僑居身分加簽限制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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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 10 條規定:「持用外交護照或公務護照之駐外人員或其眷屬,因職務或身分變更,或其他特殊需要,須申請換發普通護照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