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外交護照、公務護照之換發,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駐外館處人員及其眷屬申請換發護照:由駐外館處報請主管機關核辦。 二、各級政府機關派往國外人員及其同行之眷屬申請換發護照:由原派遣機關視任務之需要,函請主管機關辦理。 三、政府間國際組織之中華民國國籍職員及其眷屬申請換發護照:由所屬國際組織或駐外館處報請主管機關核辦。 四、受政府委託辦理公務之法人、團體派駐國外人員及其眷屬;或受政府委託從事國際交流或活動之法人、團體派赴國外人員及其同行之配偶申請換發護照:由其所屬法人、團體視政府委託事項之需要,函請主管機關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