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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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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務需要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申請加持護照者,應填妥加持護照申請書,並檢附原派遣機關、法人或團體同意公函或所屬國際組織公函或聘書,向主管機關申請准;換發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8條規定,如果因公務需要而申請加持護照,申請人需要填妥加持護照申請書,並檢附原派遣機關、法人或團體同意公函或所屬國際組織公函或聘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換發護照時,同樣適用這個規定。 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如果一位外交官需要因公務而申請加持護照,他需要填寫加持護照申請書並檢附其所屬外交機關發出的同意函,然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如果這位外交官需要換發護照,他還需要遵守相同的程序。這個範例符合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8條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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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 8 條規定:「因公務需要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申請加持護照者,應填妥加持護照申請書,並檢附原派遣機關、法人或團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