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務需要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申請加持護照者,應填妥加持護照申請書,並檢附原派遣機關、法人或團體同意公函或所屬國際組織公函或聘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換發時,亦同。
根據上述法規,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8條規定,如果因公務需要而申請加持護照,申請人需要填妥加持護照申請書,並檢附原派遣機關、法人或團體同意公函或所屬國際組織公函或聘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換發護照時,同樣適用這個規定。 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如果一位外交官需要因公務而申請加持護照,他需要填寫加持護照申請書並檢附其所屬外交機關發出的同意函,然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如果這位外交官需要換發護照,他還需要遵守相同的程序。這個範例符合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8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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