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7條的規定,外交及公務護照的有效期可以根據持照人的任務需要酌減為一年至三年。同樣地,因公免費核發的普通護照,在持照人的任務需要下,有效期可以從原本的五年酌減為一年至三年。 根據「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上的「護照申請流程」說明中,提到護照有效期的相關規定。根據該網站所示的資料,樣本普通護照有效期爲10年,而外交及公務護照的有效期通常爲3年。這與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7條的規定相符,可作爲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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