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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外交及公務護照之效期,主管機關得視持照人任務之需要,酌減為一年至三年。
  2. 因公免費發之普通護照,其效期以五年為限,主管機關得視持照人任務之需要,酌減為一年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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