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6條,申請外交護照或公務護照需要填妥外交公務護照申請書,並附上護照用照片二張及所需的文件。以下是各項文件的要求: 1. 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各一份:十四歲以上的國民需要附上國民身分證的正本及影本。若未滿十四歲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則需要提供戶口名簿或最近三個月內申請的戶籍謄本的正本及影本。 2. 無戶籍者:無戶籍的人需要提供具有我國國籍的證明文件,不需要附上前項所規定的文件。 3. 第四條第二款或第五條所規定之機關、法人或團體之公函或國際組織之公函或聘書:如果有特定的機關、法人、團體或國際組織發出的公函或聘書,需要提供。 4.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除了上述文件外,還需要提供其他相關的證明文件。 此外,依照辦法的規定,文件的正本在驗過之後會退還給申請人。若國民身分證無法提供,可以使用有效的臨時證明書代替。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外交部,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 行政院內政部,國民身分證登記與發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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