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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遺失護照,向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申請補發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警察機關出具之遺失報案證明文件。但在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遺失護照,得以附記發事由為遺失護照之入國證明文件或已辦妥戶籍遷入登記之戶籍資料代替。 二、其他申請護照應備文件。
  2. 補發之護照效期以五年為限。但未滿十四歲者以三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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