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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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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在海外之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經駐外館處轉請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條但書規定許可後,持用普通護照: 一、已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當地無永久居留制度,須取得長期居留資格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二、旅居海外四年以上;或已在取得該居留權國家連續住滿二年以上;或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結婚已滿二年或已生有子女者。 三、經中央相關主管機關准,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比賽或活動;或在專業領域具有特殊技術或專長,或對我國有特殊貢獻,經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推薦。
  2. 2.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條但書規定為許可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會商決定。
  3. 3.第一項大陸地區人民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應填妥普通護照申請書,並檢附護照用照片二張及下列文件: 一、當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退還。 二、大陸地區所發護照影本或身分證明文件。 三、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核准或推薦函。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4. 4.前項普通護照之效期為五年以下,護照註記頁應加蓋新字戳記。
  5. 5.第一項大陸地區人民領取普通護照時,應將大陸地區所發護照繳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24條,海外之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請獲得普通護照: 1. 已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如果當地沒有永久居留制度,則需取得長期居留資格並能夠繼續延長居留。 2. 已在海外居住了四年以上,或已在取得該居留權國家連續居住了兩年以上。或者是台灣地區人民的配偶,已經結婚滿兩年或者有子女。 3. 經過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核准,代表台灣參加國際比賽或活動,或者在專業領域具有特殊技術或專長,或對台灣有特殊貢獻,經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推薦。 當主管機關進行該條例所規定之許可程序時,可以邀請有關機關進行會商並作出決定。 第一項的大陸地區人民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時,需要填寫普通護照申請書,並附上2張護照用照片,以及以下文件: 1. 當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的原本和影本各一份,原件驗畢後退還。 2. 大陸地區所發護照的影本或身分證明文件。 3. 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核准或推薦函。 4.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普通護照的有效期限為五年以下,護照註記頁面應加蓋新字戳記。 當大陸地區人民領取普通護照時,應將大陸地區所發的護照繳銷。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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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 24 條規定:「在海外之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經駐外館處轉請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條但書規定許可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