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24條,海外之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請獲得普通護照: 1. 已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如果當地沒有永久居留制度,則需取得長期居留資格並能夠繼續延長居留。 2. 已在海外居住了四年以上,或已在取得該居留權國家連續居住了兩年以上。或者是台灣地區人民的配偶,已經結婚滿兩年或者有子女。 3. 經過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核准,代表台灣參加國際比賽或活動,或者在專業領域具有特殊技術或專長,或對台灣有特殊貢獻,經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推薦。 當主管機關進行該條例所規定之許可程序時,可以邀請有關機關進行會商並作出決定。 第一項的大陸地區人民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時,需要填寫普通護照申請書,並附上2張護照用照片,以及以下文件: 1. 當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的原本和影本各一份,原件驗畢後退還。 2. 大陸地區所發護照的影本或身分證明文件。 3. 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核准或推薦函。 4.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普通護照的有效期限為五年以下,護照註記頁面應加蓋新字戳記。 當大陸地區人民領取普通護照時,應將大陸地區所發的護照繳銷。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