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25條,該條細則規定了以下內容: 1. 根據第1項,符合以下條件的旅居海外的香港居民和澳門居民,如果在八十六年七月一日之前是沒有中華民國護照的,或者在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之前是沒有中華民國護照的,並且他們在國外所生的子女符合前條第一項條件,可以透過駐外館處轉請主管機關的許可後,持有普通護照。 範例:例如,在八十五年六月二十日之前就已經是香港居民,且沒有中華民國護照的人,或者在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之前就已經是澳門居民,且沒有中華民國護照的人,如果他們在國外所生的子女符合前條第一項的要求,那麼他們可以透過駐外館處轉請主管機關的許可後,持有普通護照。 2. 根據第2項,首次申請普通護照的申請人應該填寫普通護照申請書,並附上兩張護照用照片以及以下文件: - 香港或澳門護照或當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資格證件的正本和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退還。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範例:例如,首次申請普通護照的申請人應填寫普通護照申請書,並附上兩張護照用照片以及香港或澳門護照或當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資格證件的正本和影本各一份。 3. 根據第3項,前項普通護照的有效期限為五年以下,護照註記頁應加蓋特字戳記。 根據以上解釋和參考資料,根據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25條的規定,符合該條的香港居民和澳門居民可以透過駐外館處申請普通護照,並需提交相關文件,護照的有效期限為五年以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