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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學校規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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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學校應遵照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因應當地環境,依照各級學校目標,注重生活與倫理、公民與道德之培養,身心健康之訓練,生活智能之傳授,及高深學術之研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華僑學校應遵照該法規定的目標,注重以下幾個方面的培養:生活與倫理、公民與道德,身心健康訓練,生活智能傳授,以及高深學術研究。華僑學校的目標是培養學生在當地環境中成長,在生活、倫理、公民意識、道德價值觀等方面得到良好的發展,並同時注重身心健康的培養和灌輸生活智能,並提供高水準的學術研究活動。這些目標的達成可以通過課程設計和教學方法的選擇和實施來實現。

  • 第一百五十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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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學校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華僑學校規程第 1 條規定:「華僑學校應遵照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因應當地環境,依照各級學校目標,注重生活與倫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華僑學校規程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