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學校規程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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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學校應遵照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因應當地環境,依照各級學校目標,注重生活與倫理、公民與道德之培養,身心健康之訓練,生活智能之傳授,及高深學術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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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華僑學校應遵照該法規定的目標,注重以下幾個方面的培養:生活與倫理、公民與道德,身心健康訓練,生活智能傳授,以及高深學術研究。華僑學校的目標是培養學生在當地環境中成長,在生活、倫理、公民意識、道德價值觀等方面得到良好的發展,並同時注重身心健康的培養和灌輸生活智能,並提供高水準的學術研究活動。這些目標的達成可以通過課程設計和教學方法的選擇和實施來實現。
- 第一百五十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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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