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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學校規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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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學校之設立,參照本國現行學制辦理: 一、小學修業年限六年,不得分級單獨設立。 二、中等學校修業年限六年,前三年為初級中等學校,後三年為高級中等學校,均得單獨設立。 三、專科以上學校之修業年限參照本國現行教育法令之規定辦理。 前項各款修業年限,依照當地情形報經主管機關准者,得變通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華僑學校規程第2條規定了華僑學校的設立和修業年限: 一、小學的修業年限為六年,不得分級單獨設立。 二、中等學校的修業年限為六年,前三年為初級中等學校,後三年為高級中等學校,這兩個階段可以單獨設立。 三、專科以上學校的修業年限需參照本國現行教育法令的規定來辦理。 以上所述的修業年限可以根據當地情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進行變通辦理。 參考資料: - 教育部,華僑學校規程。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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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學校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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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華僑學校規程第 2 條規定:「華僑學校之設立,參照本國現行學制辦理: 一、小學修業年限六年,不得分級單獨設立。 二、中等學校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華僑學校規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