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學校規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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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學校之設立,參照本國現行學制辦理: 一、小學修業年限六年,不得分級單獨設立。 二、中等學校修業年限六年,前三年為初級中等學校,後三年為高級中等學校,均得單獨設立。 三、專科以上學校之修業年限參照本國現行教育法令之規定辦理。 前項各款修業年限,依照當地情形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變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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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華僑學校規程第2條規定了華僑學校的設立和修業年限: 一、小學的修業年限為六年,不得分級單獨設立。 二、中等學校的修業年限為六年,前三年為初級中等學校,後三年為高級中等學校,這兩個階段可以單獨設立。 三、專科以上學校的修業年限需參照本國現行教育法令的規定來辦理。 以上所述的修業年限可以根據當地情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進行變通辦理。 參考資料: - 教育部,華僑學校規程。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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