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學校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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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學校以當地華僑籌款自辦為原則,受轄區使領館或駐外代表機構之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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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華僑學校規程第3條,華僑學校的籌款方式以當地華僑自行籌集資金為原則,同時受到轄區內的使領館或駐外代表機構的協助和指導。根據資料,使領館或駐外代表機構對於華僑學校的輔導包括提供資源、指導籌款活動、提供行政支持等。例如,使領館可以支持華僑學校舉辦籌款活動,協助學校與當地華僑社區建立合作關係,以增加籌款金額,並提供必要的協助和指導,使華僑學校能夠順利運作。這些輔導措施有助於華僑學校維持其教育的推展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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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