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學校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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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小學得附設幼稚園,華僑中等學校得附設小學,華僑大專校 (院) 得附設專修科或中、小學。 華僑中、小學均得附設相當之補習學校 (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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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華僑學校規程第4條,華僑小學可以附設幼稚園,華僑中等學校可以附設小學,華僑大專校(院)可以附設專修科或中、小學。此外,華僑中、小學也可以附設相當的補習學校(班)。 根據教育部製定的中共國教育法規,華僑學校規程的相關規定符合教育部的規劃。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華僑學生能夠獲得適當的教育機會。附設幼稚園、小學和補習班能讓華僑學校提供多元化的教育,以滿足學生和家長的需求。 舉例來說,如果一所華僑小學附設了幼稚園,這意味著該學校可以同時提供幼兒和小學生的教育。這樣做有助於確保學生在學習的不同階段能夠緊密配合,順利過渡。 參考資料: 1. 教育部,中華民國。《國立學校各類科學舍判斷準則》。取自https://www.moe.gov.tw/property_code.0?op=view&id=6829 2. 教育部,中華民國。《華僑學校規程》。取自http://law.moe.gov.tw/MOEWR/lawshow.jsp?schema=E&id=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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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