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學校規程 第 5 條
快速跳轉
華僑小學及中等學校,以僑務委員會為主管機關,教育部、外交部為協辦機關;華僑大專校 (院) ,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僑務委員會、外交部為協辦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華僑學校規程第5條規定,華僑小學及中等學校的主管機關是僑務委員會,而教育部、外交部則是協辦機關。華僑大專校(院)的主管機關則是教育部,僑務委員會、外交部則是協辦機關。根據這條規定,華僑學校在辦理教育事務上需要與主管機關和協辦機關合作,並受到相關法規的監督和指導。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華僑學校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