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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學校規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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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小學及中等學校,以僑務委員會為主管機關,教育部、外交部為協辦機關;華僑大專校 (院) ,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僑務委員會、外交部為協辦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華僑學校規程第5條規定,華僑小學及中等學校的主管機關是僑務委員會,而教育部、外交部則是協辦機關。華僑大專校(院)的主管機關則是教育部,僑務委員會、外交部則是協辦機關。根據這條規定,華僑學校在辦理教育事務上需要與主管機關和協辦機關合作,並受到相關法規的監督和指導。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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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學校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華僑學校規程第 5 條規定:「華僑小學及中等學校,以僑務委員會為主管機關,教育部、外交部為協辦機關;華僑大專校 (院) ,以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華僑學校規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