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學校規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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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學校應設立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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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台灣私立學校法第兩十條第一項規定,在遵守私立學校法的前提下,華僑學校應設立董事會。董事會負責學校的管理和運作,包括制定學校章程、財務管理、人事任免等事項。董事會的設立有助於提高學校的行政效率和獨立性。此外,根據私立學校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董事會成員應經由適當的選舉程序產生,並符合相關資格要求,以確保董事會的代表性和專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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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