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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學校規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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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學校董事會應一律冠以校名,稱為某地某某學校董事會,其有特殊情形另定名稱者,應於申請立案時陳明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華僑學校規程第7條,華僑學校的董事會應以校名命名為某地某某學校董事會。若董事會有特殊情形需要另外命名,則必須在申請立案時提出相關說明。這表示董事會的命名應該與學校的名稱相關聯,以確保其合法性和識別性。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華僑學校規程的相關法規,一所名為「華僑學校」的學校的董事會應冠以該學校的地理位置和名稱,例如「台北華僑學校董事會」或「高雄華僑學校董事會」。若該董事會另有特殊情形需要另行命名,則該學校必須在申請立案時說明其原因並經主管機關核准。

  • 陳明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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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學校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華僑學校規程第 7 條規定:「華僑學校董事會應一律冠以校名,稱為某地某某學校董事會,其有特殊情形另定名稱者,應於申請立案時陳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華僑學校規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