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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學校規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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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被選舉為華僑學校董事會董事: 一、學校創辦人。 二、對於學校捐助款項者。 三、教育專家及熱心華文教育者。 四、華文教育團體負責人。 董事選舉方法及任期,由學校創辦人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華僑學校規程第8條,有以下各款資格之一的人可以被選舉為華僑學校董事會董事: 1. 學校創辦人。 2. 對於學校有捐助款項的人。 3. 教育專家及熱心華文教育的人。 4. 負責華文教育團體的負責人。 董事的選舉方法和任期是由學校的創辦人訂定的。根據這個法規,董事的選舉方式和任期可能因學校而有所不同。依據相關參考資料,在台灣的私立學校管理規定中,一般董事的任期都是一至三年,可以連任,具體規定通常由學校的章程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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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學校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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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華僑學校規程第 8 條規定:「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被選舉為華僑學校董事會董事: 一、學校創辦人。 二、對於學校捐助款項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華僑學校規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