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學校規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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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被選舉為華僑學校董事會董事: 一、學校創辦人。 二、對於學校捐助款項者。 三、教育專家及熱心華文教育者。 四、華文教育團體負責人。 董事選舉方法及任期,由學校創辦人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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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華僑學校規程第8條,有以下各款資格之一的人可以被選舉為華僑學校董事會董事: 1. 學校創辦人。 2. 對於學校有捐助款項的人。 3. 教育專家及熱心華文教育的人。 4. 負責華文教育團體的負責人。 董事的選舉方法和任期是由學校的創辦人訂定的。根據這個法規,董事的選舉方式和任期可能因學校而有所不同。依據相關參考資料,在台灣的私立學校管理規定中,一般董事的任期都是一至三年,可以連任,具體規定通常由學校的章程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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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