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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學校規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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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學校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籌募及保管學校基金與經費。 二、購置及保管校產。 三、籌劃常年經費及建築設備等臨時費。 四、審計畫預算、決算。 五、選聘及改聘校 (院) 長。 六、辦理學校立案事項。 七、斟酌當地情形辦理學校財團法人登記及與當地政府聯繫之有關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華僑學校規程第10條,華僑學校董事會具有以下職權: 一、籌募及保管學校基金與經費:董事會負責籌募學校的基金和經費,並確保其安全保管。 例子:董事會籌集了一筆基金用於改善學校的設施。 二、購置及保管校產:董事會負責購買和保管學校的財產。 例子:董事會購買了一座新的教學大樓,並負責管理該物業。 三、籌劃常年經費及建築設備等臨時費:董事會負責規劃常年的經費以及臨時費用,如建築設備費用等。 例子:董事會籌劃了一個建築設備更新計劃,並為此分配了臨時費用。 四、審核計畫預算、決算:董事會負責審核學校的計畫預算和決算。 例子:董事會審核了學校的年度預算,確保其合理和準確。 五、選聘及改聘校 (院) 長:董事會負責選聘和更換學校(院)長。 例子:董事會通過了新校長的選聘流程,並正式聘任了一位新的校長。 六、辦理學校立案事項:董事會負責處理學校的立案事項。 例子:董事會代表學校處理了一個與立案有關的法律程序。 七、斟酌當地情形辦理學校財團法人登記及與當地政府聯繫之有關事項:董事會根據當地情況辦理學校的財團法人註冊以及與當地政府的聯繫事項。 例子:董事會提交了學校財團法人登記的相關文件,並與當地政府進行了溝通和協商。

  • 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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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學校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華僑學校規程第 10 條規定:「華僑學校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籌募及保管學校基金與經費。 二、購置及保管校產。 三、籌劃常年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華僑學校規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