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學校規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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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學校董事會改組或改聘校長時,應報請轄區使領館或駐外代表機構核轉主管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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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華僑學校規程第13條,當華僑學校進行董事會改組或改聘校長時,必須報請所在國的使領館或駐外代表機構核轉主管機關進行備案。這意味著華僑學校不能單獨進行改組或改聘校長的決定,必須經過所在國政府的核轉批准。舉例來說,若一所華僑學校希望改組董事會或改聘新的校長,該學校必須先向所在國的使領館或駐外代表機構提出申請,待其批准後,才能向主管機關進行相關的備案手續。這個法規的目的是確保華僑學校的董事會改組或校長聘任的過程合法且得到相關政府的監督和支持。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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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