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學校規程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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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學校有特殊情形不能設立董事會時,得由學校創辦人報由轄區使領館或駐外代表機構核轉主管機關核准免設,至董事會之職權,由創辦人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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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華僑學校規程第14條,如果華僑學校有特殊情形無法設立董事會,創辦人可以向所在國的使領館或駐外代表機構報告,轉由主管機關核准免設董事會。在這種情況下,創辦人將行使董事會的職權。 範例:如果由於特殊情況,華僑學校無法吸引足夠的人擔任董事,校方可以向所在國使領館或駐外代表機構報告,並提出免設董事會的申請。如果主管機關核准了申請,創辦人將負責行使董事會的職權。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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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