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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學校規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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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學校立案須由學校董事會或其創辦人備文連同董事會及學校立案表冊一式三份報請轄區使領館或駐外代表機構存轉主管機關辦,凡經核准立案之學校,由主管機關發給立案證書或證明書,另將表冊一份函送有關機關備案。 前項立案表冊格式另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華僑學校規程第15條規定,華僑學校在立案時,需由學校董事會或其創辦人準備文書,連同董事會及學校立案表冊一式三份,報請所在國家或地區的使領館或駐外代表機構轉交主管機關審核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的學校,主管機關會發給立案證書或證明書,同時將表冊一份函送該國或地區的相關機關備案。 根據華僑學校規程,華僑學校立案程序需具備以下幾個要素: 1. 準備文書:學校董事會或創辦人需準備相關文書,包括立案申請文件等。 2. 學校立案表冊:需準備一式三份的學校立案表冊。 3. 報請使領館或駐外代表機構:將文書及立案表冊報請所在國家或地區的使領館或駐外代表機構。 4. 轉交主管機關:使領館或駐外代表機構將文書及立案表冊轉交主管機關進行審核辦理。 5. 核准立案:主管機關審核後,核准立案的學校,會獲得立案證書或證明書。 6. 備案:主管機關會將表冊的一份函送該國或地區相關機關備案。 依據 "華僑學校規程" 第 16 條,在華僑學校立案時,需準備立案申請文件,包括學校董事會或創辦人的申請書、董事會成員名冊、教職員工之名冊、學校經費狀況表等。這些文件應提交給所在國家或地區的使領館或駐外代表機構,使領館或駐外代表機構再移交給主管機關進行核准立案的審核程序。 根據 "華僑學校法」第 48 條第 4 項,私立華僑學校於立案後,需將立案證書提交主管機關,以進行審核。主管機關會按照相關規定,進一步審核學校的組織設立、財務狀況和教學計畫等內容。審核通過後,主管機關將核發立案證書,並將其副本移交至教育行政機關的相關機構進行備案。 總結來說,華僑學校在立案時,需要準備相應的文書及立案表冊,並將其報請所在國家或地區的使領館或駐外代表機構。經使領館或駐外代表機構轉交至主管機關進行核准立案的審核。審核通過後,主管機關會發給學校立案證書或證明書,同時將其副本送交相關機關進行備案。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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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學校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華僑學校規程第 15 條規定:「華僑學校立案須由學校董事會或其創辦人備文連同董事會及學校立案表冊一式三份報請轄區使領館或駐外代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華僑學校規程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