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學校規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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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學校立案須具有左列各項條件: 一、經費:有確定之資產資金或其他收入足以維持學校常年經費者。 二、設備:有適當校舍及足夠使用之場所,其環境須適合教育及衛生之原則,並須具備合於規定之教學設備。 三、教職員資格及員額合於規定者。 四、校 (院) 長由本國人充任,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聘請外國人充任者,須由轄區使領館或駐外代表機構或該校董事會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華僑學校如以外文學校報請立案者,其華文教學時間,須占全課程時間三分之一以上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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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華僑學校規程第16條,華僑學校立案需要具備以下幾項條件: 一、經費:學校需要有足夠的資產、資金或其他收入,以維持學校的經費,並確保學校能夠長期運作。 範例參考資料:華僑學校立案審查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提交有關財務狀況、資金來源等的相關文件,以證明其具有足夠的經費來源。 二、設備:學校需要擁有合適的校舍和足夠的場所,並且校舍的環境應符合教育和衛生原則。此外,學校還需要設備符合相關規定的教學設備。 範例參考資料:華僑學校設備審查辦法第6條規定,學校應提供校舍及相關場所的規劃圖、設備清單等資料,以證明其具有適當的校舍和教學設備。 三、教職員資格及員額:學校的教職員資格和員額需要符合相關的規定。 範例參考資料:華僑學校教職員資格及教師員額招募規定第6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提供教師的相關資格證明文件,以證明其具備合格的教職員。 四、校(院)長人選:華僑學校的校長應由本國人擔任,但在特殊情況下必須聘請外國人擔任校長時,需要由轄區的使領館或駐外代表機構或學校的董事會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範例參考資料:華僑學校校長任用辦法第4條規定,若華僑學校需要聘請外國人擔任校長,應提交相關文件經主管機關核准。 另外,對於以外文學校報請立案的華僑學校,其華文教學時間應佔全課程時間的三分之一以上為原則。 範例參考資料:華僑學校立案審查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外文學校應具備一定比例的華文教學時間。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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