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學校規程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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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之華僑學校由主管機關頒發學校鈐記式樣自行依式刊用,並將啟用鈐記日期連同印模三份報請轄區使領館或駐外代表機構存轉主管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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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華僑學校規程第17條,立案的華僑學校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學校鈐記並按照樣式自行使用。同時,學校需要將開始使用鈐記的日期以及印模,一同提交三份報請轄區使領館或駐外代表機構備案給主管機關。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料需要參考華僑學校規程相關法規和案例才能提供,可自行查閱最新的華僑學校規程相關法規以獲取更詳細的資訊。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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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