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學校規程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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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之華僑學校每學期開學後三個月內造具校務報告表二份,專科以上學校應於每學期註冊截止後三個月內造具各年級註冊學生名冊,並於每學期終了後兩個月內造具各年級肄業學生成績表各二份,分別報請轄區使領館或駐外代表機構存轉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報告表格式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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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立案之華僑學校每學期開學後三個月內造具校務報告表二份,專科以上學校應於每學期註冊截止後三個月內造具各年級註冊學生名冊,並於每學期終了後兩個月內造具各年級肄業學生成績表各二份,分別報請轄區使領館或駐外代表機構存轉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報告表格式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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