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學校規程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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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華僑學校規程第19條,如果主管機關認為立案的華僑學校辦理不善且經輔導後仍未改進,就有權撤銷其立案並函送有關機關備查。根據《私立學校立案與監察條例》第29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於教育品質不良或不符合教育目標的私立學校,可以依法撤銷其立案。這些法規的目的是確保華僑學校具有良好的教學品質,並維護學生的權益。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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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