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學校規程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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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之華僑學校如欲變更或停辦時,須報經轄區使領館或駐外代表機構核轉主管機關將辦理情形函送有關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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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華僑學校規程第20條的規定是,立案的華僑學校如果有變更或停辦的意願,需要向所在地區的使領館或駐外代表機構報告,由其轉交給主管機關備案查閱。 根據我所查閱到的相關資料,《華僑學校規程》是中華民國教育部所頒布的法規,用於規範華僑學校的設立和運作。根據該規程的第20條,華僑學校需要向所在地的使領館或駐外代表機構報告變更或停辦的情況,並由其轉交給主管機關進行備案。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華僑學校的變更或停辦事項能夠得到適當的監管和管理。 舉個例子,假設一所華僑學校在某個國家遇到了一些困難,例如學校的經營模式不再適應當地需求,或是學校的經營情況出現了嚴重的問題。如果該學校決定要進行變更或停辦,根據華僑學校規程第20條的規定,該學校需要向所在地的使領館或駐外代表機構報告此事。使領館或駐外代表機構將收到的報告轉交給主管機關,作為備案查閱之用。這樣的程序確保了主管機關可以了解到華僑學校的變動情況,並能夠依法監管和管理相關事務。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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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