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學校規程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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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中、小學校師資之培養得由僑務委員會商請教育部在國內單獨設校或於有關校 (院) 內設置特定之科系班級或舉辦必要之僑校師資訓練。海外僑校師資之登記及出國師資之審核選介由僑務委員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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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華僑學校規程第 34 條,華僑中小學的教師培養可以由僑務委員會請求教育部在國內單獨設立學校或者在相關學校內設置特定的科系班級或者舉辦必要的僑校師資訓練。海外僑校教師的登記及海外師資的審核和選調由僑務委員會負責。 根據台灣教育部針對華僑學校規程第 34 條的相關文件,華僑學校的教師培養需要符合教育部的相關規定,包括教師資格的設置、培訓課程的設計等等。例如,根據教育部於 2012 年所發布的「臺灣地區設立華僑學校教師資格審查作業要點」,華僑學校的教師需通過教育部的審查,提供相關文件證明其教育背景和專業能力。此外,教育部也針對海外僑校教師的選調、審核等程序進行規定,例如根據教育部於 2018 年所發布的「海外僑校教師出國前取得教師資格稽核審核辦法」,海外僑校教師在前往台灣教學之前需要經過教育部的教師資格稽核審核程序。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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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