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學校規程 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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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子女年滿六歲得入華僑小學,小學畢業後得升入初級中等僑校,初級中等僑校畢業後得報考高級中等僑校,高級中等僑校畢業後得報考專科以上僑校,如當地無華僑初級中等以上學校,得升入附近初級中等僑校及報考附近高級中等以上僑校或回國升學,回國升學辦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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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華僑學校規程第 35 條有關華僑子女的入學規定。該條規定了華僑子女的入學資格和升學的相關規定。 根據該條規定,華僑子女年滿六歲可入華僑小學,小學畢業後可升入初級中等僑校,初級中等僑校畢業後可報考高級中等僑校,高級中等僑校畢業後可報考專科以上僑校。如果在當地沒有華僑初級中等以上學校,則可以升入附近的初級中等僑校並報考附近的高級中等以上僑校,或者返回國內升學,回國升學的辦法另外制定。 這些入學和升學的規定是針對華僑子女而設的,主要是為了確保華僑子女能夠接受適當的教育並有機會進一步深造。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華僑子女在教育方面得到平等的機會,並提供他們選擇適合自己的學校和升學途徑的權利。 參考資料: - "華僑學校規程"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Print.aspx?id=FL096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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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