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學校規程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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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中、小學校學生修業期滿畢業考試及格由學校給予畢業證書。 一、華僑小學應造具畢業生名冊二份連同畢業證書報由轄區使領館或駐外代表機構備案驗印並將畢業生名冊一份轉報主管機關備查。 二、華僑中等學校應造具畢業生成績報告表二份連同畢業證書報由轄區使領館或駐外代表機構存轉主管機關備案驗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授權當地使領館或駐外代表機構驗印報備。 三、無使領館或駐外代表機構地區,其畢業證書由學校逕行發給後,造具名冊二份連同畢業證書樣本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四、華僑中、小學學生學籍由僑務委員會參照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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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華僑學校規程第36條,該條款涉及華僑中、小學的畢業證書及相關報備規定。 根據該條第一項,華僑小學畢業生修業期滿,學校會給予畢業證書。畢業證書應包括畢業生名冊,並連同畢業證書一同報由轄區使領館或駐外代表機構進行備案驗印。其中一份畢業生名冊需轉報主管機關進行備查。 根據該條第二項,華僑中等學校畢業生,除了提供畢業證書外,還需要造具畢業生成績報告表。相關報表連同畢業證書一同報由轄區使領館或駐外代表機構進行存轉主管機關備案驗印。必要時,主管機關也可授權當地使領館或駐外代表機構進行驗印報備。 根據該條第三項,如果無使領館或駐外代表機構地區,華僑中、小學則可以直接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學校需要造具兩份名冊,連同畢業證書樣本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該條第四項,華僑中、小學學生的學籍將由僑務委員會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綜上所述,華僑學校規程第36條主要關於華僑中、小學的畢業證書發給及相關報備事宜,其中包括畢業生名冊、畢業生成績報告表等。相關證書及資料需經轄區使領館或駐外代表機構驗印並報備主管機關,無使領館或駐外代表機構地區則需報備主管機關。 參考資料: 1. 華僑學校設置與管理辦法。 2. 教育部文件:僑團中小學設立及管理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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