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學校規程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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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專科以上學校學生學籍悉依照教育部頒訂之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及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之規定辦理,畢業成績及格者得由校 (院) 先行發給臨時畢業證明書,俟正式畢業證書經主管機關驗印後再行換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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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華僑學校規程第37條規定,華僑專科以上學校的學生學籍辦理必須遵守教育部所頒布的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和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的規定。符合畢業成績及格標準的學生可以由學校先行發給臨時畢業證明書,待正式畢業證書經主管機關驗印後再進行換領。 根據華僑學校規程,華僑專科以上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須符合教育部所頒布的學生學籍規則。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是針對大學和獨立學院所制定的,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是針對專科學校所制定的。這些規則內容涉及學生的報名、畢業要求、學位授予等方面。 根據華僑學校規程,符合畢業成績及格標準的學生可以先行獲得臨時畢業證明書。這表示學生在正式畢業證書獲得之前,可以先獲得一份臨時畢業證明書作為臨時畢業的證明。然而,當正式畢業證書通過主管機關的驗印後,學生需要將臨時畢業證明書換領成正式畢業證書。 參考資料: 1. 教育部「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2. 教育部「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法規
- 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法規
- 俟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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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