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學校規程 第 38 條
快速跳轉
華僑學校學年學期及休假日期由轄區使領館或駐外代表機構參照本國規定及當地情形酌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案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華僑學校規程第38條規定了華僑學校的學年學期及休假日期的制定方式。根據該條規定,學年學期及休假日期的制定應參照轄區使領館或駐外代表機構所制定的本國規定及當地情形,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案施行。這意味著華僑學校的學年學期及休假日期的訂定需要參考所在國的相關法規和當地實際情況,並經由主管機關的審核後才能施行。 參考資料: 華僑學校規程 (https://depart.moe.edu.tw/ED4500/News_Content.aspx?n=1FB14E8470EF8240&sms=7F9A592DCB438589&s=D57C81A4FDE3FD84)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華僑學校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