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華商生產事業從業人員回國實習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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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期滿成績及格者,由實習單位填製實習證明書,交由本會轉發實習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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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外華商生產事業從業人員回國實習辦法第 10 條規定,實習期滿且成績合格的實習人員可以向實習單位申請實習證明書。實習單位填寫完實習證明書後,必須提交給本會,由本會轉發給實習人員。 參考資料: - 海外華商生產事業從業人員回國實習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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