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華商生產事業從業人員回國實習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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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應切實遵守實習單位所訂之有關規則,並接受實習單位指導,專心實習;違規者按情節輕重處分,重者立即停止實習,限期返回原僑居地。如實習中途無故離去者,由本會函請申請機構 (實習人員所服務機構) 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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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海外華商生產事業從業人員回國實習辦法第9条规定,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應該遵守實習單位訂定的相關規則,並接受實習單位的指導,專心實習。如果違規行為輕重不同,將進行相應的處分;如果違規行為嚴重,將立即停止實習,並要求在限期內返回原僑居地。如果實習期間無故離開,則將由該機構(實習人員所服務機構)根據本會函請進行相應的處理。 参考资料: - 海外華商生產事業從業人員回國實習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4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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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