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華商生產事業從業人員回國實習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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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華商在海外經營之生產事業,其所屬生產從業人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由該事業機構,向本會申請回國實習: 一、具有華僑身分者。 二、身體健康無任何傳染疾病者。 三、取得返回原僑居地之有效回程簽證,及持有回程船、機票者。 四、通曉中國語文、能聽、講、閱讀及有筆記能力者。 五、思想純正,品行優良,無不良嗜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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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法規釋義: 海外華商生產事業從業人員回國實習辦法第2條規定了回國實習的資格條件。根據該條第一款,在海外經營生產事業的華商,其所屬的生產從業人員需要符合以下條件才能申請回國實習:一、必須具有華僑身分。二、身體健康,沒有任何傳染疾病。三、必須取得返回原僑居地的有效回程簽證,並持有回程船票或機票。四、必須通曉中文,能夠聽、說、閱讀和書寫中文。五、思想純正,品行優良,沒有不良嗜好。 根據參考資料,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華僑法》第4條規定,華僑是指外國的華人和有華人血統的外國人。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入境與出境管理法》第28條,持有有效簽證的外國人可以入境中國,且必須在合法期限內離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6條規定,華僑不自動取得中國國籍。至於中文的要求,在實際操作中,可能會參考《中國華僑出國工作證》和《留學學位證書》等相關文件來作為通曉中文能力的證明。 總結而言,依據以上解釋,華商生產事業從業人員回國實習辦法第2條條文針對回國實習的資格條件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包括華僑身分、身體健康、有效回程簽證、通曉中文和良好品行等方面。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回國實習的申請人符合相關條件,以確保其能夠有效地參與實習活動。
- 持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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