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華商生產事業從業人員回國實習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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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項目分為農、林、漁、牧、礦、工及其他生產事業;由申請機構 (實習人員所服務機構) 按其所派遣實習人員之工作種類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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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條,海外華商生產事業從業人員回國實習項目分為農、林、漁、牧、礦、工及其他生產事業。根據申請機構所派遣的實習人員的工作種類,選擇相對應的實習項目。這表示根據從業人員的工作性質和種類,可以申請相應的實習計畫。舉例來說,如果一名海外華商從事農業生產事業,他可以根據農業的工作性質和需要,申請相應的農業實習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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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