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華商生產事業從業人員回國實習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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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費用全部由申請機構或實習人員自行負擔,包括下列各款: 一、由居留地回國及返回原居留地之雙程旅費。 二、在國內實習期間之食、宿、交通、醫療及損害賠償各費。 三、其他有關之費用。 申請機構及實習人員不得請求任何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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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海外華商生產事業從業人員回國實習辦法》第5條的规定,实习费用应由申请机构或实习人员自行承担。实习费用包括以下几项: 1. 居留地回国和返回原居留地的往返旅费。 2. 在国内实习期间的食宿、交通、医疗和损害赔偿等费用。 3. 其他相关费用。 申请机构和实习人员不得要求任何补助。 这项法规要求实习人员在回国实习期间的全部费用自行承担,包括往返旅费、生活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申请机构和实习人员不得寻求额外的资金支持。
- 損害賠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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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