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華商生產事業從業人員回國實習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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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機構派遣實習人員申請回國之手續如下: 一、申請機構應填妥實習申請表 (格式另定) ,經負責人簽章後,檢同公司執照影本及實習人員居留證影本、學校畢業證書影本、公立醫院出具之實習人員健康證明書,送請我簽證單位 (有外交關係地區為我駐當地使領館,無外交關係地區為駐當地政府代表機構或忠貞僑團) ,辦理簽證後寄交本會。 二、簽證單位接到該項申請時,應先查明申請者確係當地華商所經營之生產事業,其所派遣之實習人員符合本辦法第二條及第五條之規定後,予以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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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外華商生產事業從業人員回國實習辦法第 6 條規定如下: 一、申請機構應填妥實習申請表,並經負責人簽章。應同時提供公司執照影本、實習人員居留證影本、學校畢業證書影本、公立醫院出具之實習人員健康證明書。申請材料需送交簽證單位辦理簽證後再寄交相關機構。 二、簽證單位在收到申請后,應先核實申請者是否確實是當地華商所經營的生產事業,且派遣的實習人員符合辦法第二條和第五條的規定后,才能進行簽證。 根據海外華商生產事業從業人員回國實習辦法第 6 條之規定,申請機構在提交實習申請時,應提供相應材料並經過負責人簽章。簽證單位則需確認申請者是否符合相關資格,如是當地華商所經營的生產事業,且派遣的實習人員符合辦法第二條和第五條的規定,方可進行簽證程序。 參考資料:台灣海外產業發展協會海外華商生產事業從業人員回國實習辦法
- 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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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