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華商生產事業從業人員回國實習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本會收到申請表件,經審查合格,並經洽介實習單位同意後,通知申請者所派遣實習人員,於三個月內回國實習,逾期即取消其資格。 實習人員回國後,應先向本會辦理報到,由本會發給推介函,再轉赴實習單位實習,否則實習單位應拒絕受理實習。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外華商生產事業從業人員回國實習辦法第7條,當申請者經過審查合格並經實習單位同意後,本會會通知申請者將派遣的實習人員於三個月內回國實習。若實習人員超過這個期限仍未回國,將取消其實習資格。 實習人員回國後,應先向本會辦理報到,本會會發給推介函,然後將他們轉到實習單位進行實習。如果實習人員未先向本會報到,實習單位應拒絕接受他們的實習。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海外華商生產事業從業人員回國實習的順利進行,以及確保他們遵守相關規定和程序。根據最新的海外華商生產事業從業人員回國實習辦法,這些條款的實際運作細節可能有所變化,請參考最新的相關法規以獲得最準確的信息。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海外華商生產事業從業人員回國實習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