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生傷病醫療保險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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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全民健康保險參加資格之僑生,應依法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其就讀於臺灣地區各國民小學以上學校者,應自行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除由本會補助百分之五十,於每學期入學註冊後,依中央健康保險局檢送之在學僑生投保名冊一次撥付該局外,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不符合全民健康保險參加資格之僑生,其就讀於臺灣地區各國民小學以上學校,且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自抵臺註冊之日起,應參加僑生傷病醫療保險四個月 (以下簡稱僑保) ,並遵守本會與承保機構所訂之契約規定:一、經大學、僑大先修班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或教育部分發有案。 二、自行來臺,經本會函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有案。 三、分發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 前項規定,於港澳地區學生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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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僑生傷病醫療保險辦法》第2條的規定,符合全民健康保險參加資格的僑生應該依法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就讀於台灣地區各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的僑生,除了在每個學期入學註冊後按照中央健康保險局提供的在學僑生投保名冊撥付保險費外,他們應該自行負擔剩餘的全民健康保險保費,其中本會會補助一半。這個規定基於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的相關規定。 不符合全民健康保險參加資格的僑生,如果他們就讀於台灣地區的國民小學以上學校,並且符合以下規定之一,他們應該從抵達台灣註冊之日起參加僑生傷病醫療保險(簡稱為僑保),並遵守本會和承保機構所制定的契約規定: 1. 由大學、僑務大學先修班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或教育部分發案。 2. 自行前往台灣,經由本會函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案。 3. 分發至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 港澳地區的學生可適用以上規定。
-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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